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是不是只能对簿公堂?相较于诉讼的针锋相对、诉讼执行过程的漫长,还有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支出,诉前调解有着不伤和气、及时解决纠纷、无额外支出、实现债权快等诉讼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在耀州区,不少群众遇到纠纷、要“讨说法”时,第一时间会想到“老赵”——人民调解员赵耀文。
作为耀州区调解协会会长、锦阳路街道办专职人民调解员,赵耀文致力于让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关键作用。他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将“赵耀文调解工作室”打造成了当地群众信赖的纠纷解决平台。在这里,群众能“遇事找到说法”“遇事仅跑一地”“遇事就地解决”。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小事不出组、难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闭环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得以成功建立,为耀州区的和谐稳定贡献了一份力量。
家长里短、邻里矛盾、琐事口角……这些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看似是一件件“小”事,但处理不好,很可能留下风险隐患,使得矛盾冲突升级。赵耀文在长期的调解实践中,凭借16年丰富的调解经验,逐步总结提炼出“四结合三统一”调解工作法。
赵耀文告诉记者,“四结合”指的是矛盾纠纷与原因深度结合,每一起矛盾纠纷都有着深层次的根源,在调解时,只有深入挖掘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制定出精准有效的调解方案。比如在邻里纠纷中,表面上可能只是琐事争吵,但实际上或许是长期积累的怨气。只有找准根源,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当事人性格与调解方法巧妙结合,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对调解方式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面对性格急躁的当事人,调解员需要耐心倾听、安抚情绪,引导其理性思考;对于性格内向的当事人,则要主动沟通,营造信任氛围,鼓励其表达想法。矛盾纠纷调处与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此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其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依规解决纠纷。矛盾纠纷调处结果与现实情况充分结合,调解结果不仅要合法,还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确保调解方案切实可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三统一”是指调解与自愿的有机统一、调解与效率的和谐统一、调解与履行的完美统一。
这套工作法实践效果怎么样?2022年4月8日,安某在王某的租赁站工作时左脚不慎骨折,王某及时送医并支付6000元治疗费。安某出院后,双方于当年6月15日协商,王某愿赔偿安某110000元(含治疗费)一次性了结此事,安某当日收到60000元并签订赔偿协议书,剩余44000元待安某做完伤残鉴定后支付,以便王某向保险公司报账。后来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安某一直未能去做鉴定,王某多次催促无果。意外的是,2023年初,安某在家摔倒死亡,家属联系到王某要求当场支付剩余44000元赔偿款,王某以安某未做伤残鉴定、未能报保险造成自身损失为由,只愿支付30000元,家属情绪激动,矛盾一触即发,甚至可能演变为治安案件,家属亲戚赶紧联系赵耀文及时介入。
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仅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如不及时化解,矛盾瞬间就会激化。赵耀文到达现场后,运用“四结合三统一”调解工作法,将矛盾纠纷与原因深度结合,分析出矛盾根源在于伤残鉴定未完成导致赔偿款支付分歧;把当事人性格与调解方法相结合,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和坚持己见的王某,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安抚家属情绪,也让王某冷静思考。将矛盾纠纷调处与法律法规相结合,向王某举例说明不支付剩余款项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在未完成伤残鉴定、协议未完全终止的情况下,安某死亡可能需承担的连带责任。同时,考虑到现实情况,家属仅要求拿到剩余款项。在调解与自愿统一方面,尊重双方意愿,引导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注重调解与效率统一,在3个多小时内多次积极协调,努力促成当场支付款项。最终,王某被感化,同意当场支付44000元。
赵耀文成功运用“四结合三统一”调解工作法,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恶化,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维护了家属的合理权益,安抚了家属情绪;另一方面也让王某认识到自身责任,避免了可能面临的更大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
赵耀文的“四结合三统一”调解工作法,不只是一套理论方法,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武器。在日常工作中,他凭借这套方法,让无数剑拔弩张的冲突化为玉帛,为耀州区的稳定发展筑牢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赵耀文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平安陕西建设先进个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