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处罚〔2025〕4616号)。
执法人员调取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档案,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资料中,当事人在 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显示“1.免去吕新昆的执行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同意选举张兆虎为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页内容中有唐山昊宇投资有限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武如义签字和天津东泽兴投资有限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于佩清签字。
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华夏物鉴中心[2024]文检字第815号,上述文件中“武如义”签字与样本“武如义”签字不是同一人所书写,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华夏物鉴中心[2024]文检字第253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述文件中“于佩清”与“于佩清”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由同一人书写,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当事人在2024年3月27日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决定材料中显示“原执行董事在会议室做出如下决定:同意解聘吕新昆的经理职务”,并在执行董事亲笔签字处有吕新昆签字,2024年25日的“公司盖章(限变更、备案登记)”处有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经北京华夏物鉴中心[2024]文检字第254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述文件中“吕新昆”的签字与举“吕新昆”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由同一人书写,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北京国电中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二百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二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编码C32002A020相关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现责令当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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