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网】;
上海闵行地铁口现房,首付5万总价45万,买一层得上下两层;上海徐汇交通大学70年产权房,两房带外阳台总价不到200万……
近日,社交网络上出现不少类似的“跳楼价”房产,这些房源往往号称“地段好”“拎包入住”,各种宣传让人眼花缭乱,价格之低更令人咋舌。那么,这些“低价好房”是真实存在的吗?
据媒体报道,目前有多个社交平台出现类似的低价房源视频,以靠近地铁、低总价、产权房等为标题吸引用户点击,而视频中展示的,多数是面积大、装修豪华的房屋。
图源:视频截图法治网记者注意到,从视频内容看,这些视频的共同点是,一般仅拍摄小区外部实景,或是单张图片,或是一扫而过的简单视频。画面上则会配上小区名称、房屋面积、价格等基础信息的文字。部分有房屋内景的视频也并不会对房源进行详细介绍,只是镜头简单扫过,让人难以辨别房源的真实性。
此外,在房源价格上,平台上晒出的“低价好房”,无论是均价还是总价,均远远低于周边相邻地段房价。
图源:网络那么,这些“低价好房”真的存在吗?据媒体报道,记者点击预约后,不久就有中介打来电话,然而当记者询问视频中的房源情况时,中介却明确表示不存在。账号运营人员通过评论、后台私信等功能联系上用户后,往往会告诉消费者房源已出售,并推荐其他房源。这些新推荐的房源往往地处偏远,与原先视频中的房源相去甚远、毫无关系。
图源:视频截图针对短视频博主通过发布虚构的“低价好房”信息来吸引客户这一行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副主任刘廷彦律师表示,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虚构房源存在、伪造价格、夸大装修标准等行为,若具有商业推广性质,构成虚假广告。同时,以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后推销其他房源,涉嫌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已有中介因类似行为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若博主以虚假房源为诱饵,诱导用户支付“带看费”或其他费用后失联等,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民事欺诈;若涉案金额较大(如超3000元),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事实上,网络上利用虚假低价房源来“钓鱼”的行为并不少见。今年4月,上海市奉贤区城管执法局就对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开出罚单。
奉贤区城管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某平台存在“上海总价39万独立产证”等不实房源信息。涉案公司员工申某从网络下载无关房屋素材,剪辑拼接制作20余条虚假房源视频,配以“不限购”“超低价”等误导性标题发布,单条视频播放量超7.3万次,骗取51名用户私信咨询。通过私信获取用户联系方式后,谎称“房源已售”,转而推销高价真实房源,从中抽佣分成,谋取非法利益。
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涉事机构被处以3万元罚款,取消网签资格并纳入行业黑名单,相关经纪人也被罚款1万元。
另据媒体报道,除了通过虚假房源获取用户信息之外,部分账号获取客户联系方式后,还存在倒卖信息的行为。购房者郭先生对记者表示,此类行为不仅浪费了购房者的时间和精力,还误导了购房者,让购房者看不到原本中意的房子,反而被带去了偏远地方看房。
图源:视频截图《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告诉法治网记者,短视频博主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后倒卖中介的行为,明显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博主获取个人信息后进行倒卖,如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倒卖所得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真的能“无法无天”吗?法治网记者关注到,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对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规范。
3月12日,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发布工作提示,要求各房地产经纪企业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工作提示对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涉及上海市房源的短视频、图文贴等,做出了明确、详细的禁止行为规定。
图源:网络4月30日,合肥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对房地产领域部分自媒体账号运营主体开展联合约谈。约谈要求,自媒体账号运营主体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合肥房地产发展现状,不得断章取义、歪曲炒作,不得以“房价暴跌”“楼市崩盘”等煽动性标题制造恐慌情绪,不得借机引流变现,赚取“毒流量”牟利。
此外,西安、哈尔滨、滁州等地也均发布此类规范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行为的文件。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尽管多地相关文件已对此类行为加以约束,互联网平台中的房地产虚假信息发布乱象仍未得到根治。
如何实现对短视频平台房产类内容发布的有效监管?尹玉律师从平台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她认为,应当立法明确平台的审查义务,平台应当建立更严格的房地产短视频审核机制。强制要求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实名并认证个人资质,如上传中介执照、从业证书等;同时要求上传有关房产信息的证明文件,如房产实拍图、房产地理位置、房地产开发等信息并显示于视频发布页面,未认证提供者不允许发布广告或予以下架。此外,立法还应明确平台的监管义务。平台应当建立虚假信息、虚假广告举报投诉机制,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广告应当要求发布者及时删除。如发布者不遵守平台规定,应当强制下架并删除账号处理。
刘廷彦律师也提出,应推行“房源信息强制认证”制度,建立房源信息备案机制,确保线上展示与线下真实房源一致。平台可以利用AI识别技术,自动过滤虚假房源关键词(如“跳楼价”)和重复剪辑的图片视频。此外,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对虚假广告引流、个人信息倒卖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从业资格、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在平台注册账号;鼓励短视频平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推动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加大整治力度和监管力度,对于多次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主体进行约谈、警告、行政处罚等。
“购房者也应当通过正规中介平台、房地产公司官网等获取房产真实信息,谨慎对待网络上发布的房地产图片及视频,警惕图片与真实情况不符、图片过分美化现象。”尹玉提醒道。
文|黄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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