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4年5月31日4时23分许
京台高速公路上行(A道)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天龙山隧道内
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小型轿车追尾碰撞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近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京台高速福州闽侯“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
京台高速福州闽侯“5·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是一起因货车违法超限运输、
小汽车驾驶员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操作规范驾驶而导致的
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1日4时22分,张某某驾驶涉事货车驶入京台高速公路上行(A道)天龙山隧道,发现隧道前方布控情况后逐渐减慢车速,因不确定能否通过左侧车道,于4时23分23秒,在右道封闭布控的安全防护区域起点1870km+200m位置停车观察,4时23分43秒,被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郭某某、后排2名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副驾驶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02
事故直接原因
1.豫V***AM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郭某某过分依赖车辆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对路面通行情况疏于观察。其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2.张某某驾驶皖S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悬挂伪造的苏A****超号临时号牌、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运宽度达6.03米不可解体物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遇前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仅留左侧车道通行时停车观察。其中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运宽度达6.03米不可解体物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遇前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仅留左侧车道通行时停车观察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个原因。
0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某某,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某某,男,皖S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武某某,男,皖S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悬挂苏A****超号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实际车主,在超限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刘某,男,在为涉事货车实际车主武某某有偿代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过程中,篡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临时号牌有效期限,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曹某,男,利用自己有护送车辆的从业便利,为涉事货车实际车主武某某代办三类大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提供货车进高速入口时的护送车护送有偿服务。违反国家关于超限运输的管理规定,明知三类大件物品运输对全程护送的安全要求,而以提供虚假护送手段使涉事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后无护送车辆护送,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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