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电气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近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批涉及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和从业者引以为鉴,加强防范,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电焊工未取得操作证,公司依法被罚
2025年2月,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昶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王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电焊工王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7条第(七)项的规定,宿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辰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机修房门口1名机修工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该名机修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7条第(七)项的规定,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公司被查被罚
2025年1月,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创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郭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郭某某于2020年1月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复审,但其未按期复审,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7条第(七)项的规定,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成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焊工赵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赵某于2020年12月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23年12月3日前复审,但其未按期复审,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新闻延伸
特种作业人员未并获资格就上岗,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主要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据介绍,案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缺乏必要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被视为无效证件,及时复审特种作业证,合法从事特种作业,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以上案例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