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8号
创始人
2025-05-07 16:08:21

(来源:广西证监局)

来源:广西证监局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陈家贤、熊伟、常立铭、王小连:

经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阳光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124日,*ST阳光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9,500万元至亏损14,250万元,未披露营业收入情况。2025321日,*ST阳光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4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为26,500万元至28,500万元,低于3亿元。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在披露2024年年报后,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阳光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未披露预计2024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亏损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ST阳光董事长陈家贤、董事兼总裁熊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常立铭、董事会秘书王小连*ST阳光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阳光及陈家贤、熊伟、常立铭、王小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ST阳光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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