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依法从严惩处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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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09:30:40

转自:公安部新闻传媒

黑土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饭碗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6日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从严惩处盗挖、滥挖黑土等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解释》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主要围绕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如罪名适用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事实认定难问题等作了解释。比如,针对实践中对“掏洞深挖”式和“蚂蚁搬家”式盗挖、滥挖黑土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解释》明确可以将采挖黑土的体积数量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一种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解释》规定,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针对当前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对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规定了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公安部新闻传媒中心记者谢俊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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