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3 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 公司及其他二名被告
2、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约 377, 252.59 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主张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判令公司承担两名投资者的部分赔偿责任,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投资差额等损失合计 260, 880.15 元, 部分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被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 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上述两名投资者的其余诉讼请求; 驳回另外一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 15 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