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猛、杨锦龙、郭全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创始人
2025-05-06 18:54:33

(来源:山西证监局)

来源:山西证监局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猛、杨锦龙、郭全虎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9月至10月,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向股权出让对手方以支付交易定金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1.5亿元,公司实控人的关联方向此对手方进行借款构成关联方对安泰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5年4月,所涉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公司。针对前述事项,公司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李猛、杨锦龙、郭全虎分别作为公司实控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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