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打通法律和管理”的思维,从法律和管理双重视角,全面梳理了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对象、保密义务人约定及管理、竞业限制期限、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地域、竞业限制的范围、约定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约定员工违约后的补偿金返还义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避免格式合同的处理
等十三个方面的制订和管理问题。
1. 签订对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法》上的“董、监、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无效。
1.1 需要注意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限于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还包括因工作职责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如保密档案管理员、商业秘密管理组织成员,甚至中高层领导的秘书或助理,所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还可以包括上述人员。
1.2 由于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了控制成本,不必与所有涉密员工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且,商业秘密源头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其中一个保密措施,并非万能灵药,需要与其他源头管理措施配合使用才能真正发挥保护商业秘密的效能。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破除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迷信,不要随意扩大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最好根据业务需要、成本考量和核心商业秘密管控要求,精心筛选最核心涉密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掌握单位核心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营销骨干等。
1.3 作为一种管理策略,为了兼顾扩大范围和控制成本的需要,或者难以精准筛选最核心涉密员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员工入职和在职期间适当扩大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并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拥有单方通知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或单方通知解除的权利。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