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十日!三门峡一男子因违规动火引发火灾
创始人
2025-05-02 12:25:53

转自:三门峡发布

4月15日9时许

三门峡市湖滨区

宇龙器材厂院内发生火灾

所幸处置及时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

火灾原因为

王某在院内洗浴中心屋顶进行施工时

不慎将屋顶水箱保温层点着

引发火灾事故

为严肃整治动火作业不当

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裁定

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目前

当事人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存在较高的危险性

各施工企业及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应当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实施严格的火灾防范措施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

来源:三门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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