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三门峡发布
4月15日9时许
三门峡市湖滨区
宇龙器材厂院内发生火灾
所幸处置及时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
火灾原因为
王某在院内洗浴中心屋顶进行施工时
不慎将屋顶水箱保温层点着
引发火灾事故
为严肃整治动火作业不当
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裁定
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目前
当事人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存在较高的危险性
各施工企业及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应当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实施严格的火灾防范措施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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