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因让儿童单独进入受伤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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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4:55:50

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王娟 6岁儿童在游乐场内受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24年4月,6岁的黄某与其父母一同到某旅游公司运营的游乐场游玩。黄某的父亲购票后,因该园规定1.2米以上的儿童入园无需父母陪同,验票人员没有要求家长进入,黄某独自进入该游乐场游玩。一个多小时后,黄某在游乐场海盗船项目内被海盗船船体撞伤。   监控视频显示,黄某坐在海盗船上时,船两头有其他小朋友手动晃船。船头的小朋友跳上船后,黄某下船走到船头,此时船尾的小朋友仍在晃船,致使黄某被海盗船迎面撞击受伤。该游乐设施未设安全隔离区,其间也无工作人员警示、制止。   事故发生后,黄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黄某的前额皮肤裂伤,其治疗损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黄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某旅游公司诉至宝安区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但当经营者允许儿童独立游玩且未设置有效监管时,应认为其对儿童安全作出了极其高度的管理、注意和安全保障的承诺,使得监护人有理由相信孩子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某旅游公司未要求及确保原告黄某的监护人入场陪同,视为其对黄某的安全作出承诺及给监护人安全保障信赖,故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极高的安全防护、保障及管理义务,但某旅游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告知、注意及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严重的安全防护疏忽及过失,由此导致黄某在游玩过程中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对黄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尽管黄某在游玩时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但鉴于其年龄较小,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规避能力有限,且某旅游公司同意黄某单独入场,故法院认定黄某及其监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   据此,宝安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黄某各项人身伤害损失1.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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