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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新政6月1日起施行
解放日报讯 (记者 戚颖璞)昨天,上海出台《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新政明确,上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上海灵活就业的沪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与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在上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上海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上海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