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 夏莹 湟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案件简介:
甲男与乙女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生育一女(现未满八周岁),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正常处理,常常发生争执。乙女认为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未判决离婚。后二人继续共同生活,但依旧矛盾频发。2024年8月某日,双方发生争执后,甲男于公共场所且女儿在场的情况下,对乙女进行殴打,后又未经乙女及其父母许可召集他人抢夺孩子。乙女认为甲男的行为对其本人及孩子的身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且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甲男则称孩子本人愿意且现在正在其身边生活,其从经济、生活、学习等方面均有条件抚养孩子,女儿应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甲男和乙女生育的孩子为女孩,乙女作为女性对孩子生理、心理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随时关注、及时发现、直接解决,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其次,甲男于公众场合、在孩子面前当众对乙女实施殴打,构成家庭暴力,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特点,甲男作为家庭暴力的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孩子;再次,甲男未经得乙女及其父母许可,召集他人抢夺孩子,行为异常恶劣;最后,甲男和乙女的生活、经济等方面条件相当,乙女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父母能够协助抚养孩子,自身学历较高,有较多假期,能够给予孩子更多陪伴。综上,乙女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的女儿由乙女直接抚养。
法官说法:
离婚诉讼不仅处理夫妻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并且子女抚养常成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该规定是对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进一步明确。本案中,甲男存在家庭暴力、抢夺孩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使其在同等条件下丧失了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权。
法官寄语:
人生如旅,缘起缘落,本是常态。当婚姻走到尽头,法律可以解开束缚,但为人父母的责任却永不中止。孩子是无辜的,不应因父母的选择而失去光芒。孩子眼中的世界,也不应该是父母划下的楚河汉界。其实,离婚不应变成互相诋毁和争夺子女的战场,而应将离婚证变成合作育儿的第一份契约,让两个家成为孩子互补的港湾。抚养职责,非止于物质供给,更在于心灵滋养,若真以孩子为重,应许他们更多的爱,而非伤害。(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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