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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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0:41

转自:汕尾发布

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收费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社会担当,履行企业义务;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

二、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原则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落实非电网直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用电,按其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自觉遵守商业道德操守,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消费项目,不得设置收楼障碍或不合理附加条件,不得强制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收费纠纷。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合法权益被侵犯,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以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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