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汕尾发布
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收费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社会担当,履行企业义务;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
二、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原则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落实非电网直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用电,按其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自觉遵守商业道德操守,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消费项目,不得设置收楼障碍或不合理附加条件,不得强制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收费纠纷。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合法权益被侵犯,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以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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