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创始人
2025-04-26 10:21:0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2〕25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程立力先生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55,922,50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71元,共募集资金1,269,999,997.71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8,000,000.00元、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355,922.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0,644,075.2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85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并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8、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9、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1、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2、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

2023年8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议案》:(1)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将“洛阳立华种鸡场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6,018.96万元变更用于“扬州立华家禽育种项目”;(2)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将“扬州阳雪肉鸡屠宰项目”“潍坊阳雪肉鸡屠宰项目”“泰安阳雪肉鸡屠宰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事项经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3年5月9日,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苑亚朝先生接替齐修超先生负责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孙志伟、苑亚朝。

2023年12月22日,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之一孙志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委派仓勇先生接替孙志伟先生负责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苑亚朝、仓勇。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立华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立华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立华股份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完成销户手续。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苑亚朝 仓 勇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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