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苏州恒泰租赁住房REIT认购结果公布
创始人
2025-04-25 14:18:15

(来源:华泰证券资产管理)

4月25日,由苏州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泰集团”)作为发起人,由苏州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租房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资管”)担任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华泰紫金苏州恒泰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位简称:华泰苏州恒泰租赁住房REIT、场内简称:恒泰租住,代码:508085)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公布。

认购结果公告显示,市场各类型投资者认购踊跃,网下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均已超过对应方式拟募集份额总量。

认购缴款情况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亿份,本次发售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金份额数量

占发售份额

总数的比例

初始战略配售

3.5亿份

70%

网下初始发售

1.05亿份

2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

公众投资者

初始发售

4500万份

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

数据来源:《华泰紫金苏州恒泰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

截至2025年4月23日,《发售公告》中披露的35家战略投资者皆已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全额缴纳认购款,对应的有效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3.5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

截至 2025年4月23日,《发售公告》中披露的10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34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中,有102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22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已按照《发售公告》的要求进行了网下认购并全额缴纳认购款,对应的有效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2,277,600.00万份,超过《发售公告》中规定的网下发售初始发售总量。

截至2025年4月22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3,747,005.340281万份。如上有效认购的公众投资者已缴付全额认购资金,超过《发售公告》中规定的公众发售初始发售总量。

比例配售结果

◈ 战略配售

本次募集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与《发售公告》中披露的拟募集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一致,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为100%。

◈ 网下发售

本基金对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本基金网下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为0.46101159%。

◈ 公众发售

基金管理人对公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全程比例配售”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根据本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则,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实际确认比例为0.120514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风险提示:

一、本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醒您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四、华泰紫金苏州恒泰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申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本基金在基础设施之外投资固定收益资产,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和政策风险。

六、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详见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七、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八、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上市后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九、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十、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十一、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十二、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十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十四、本基金存在其他与上市基金相关的风险和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十五、本风险提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十六、本资料中所涉产品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十七、本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不直接参与产品的投资运作。

十八、本资料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资料中的所有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资料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资料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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