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始人
2025-04-25 09:22:15

● 交易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14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有效期间内循环使用。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但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注于绿色能源、通信网络等领域为客户创造价值,生产所需原材料包括铜、铝、铅、碳酸锂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产品成本造成一定压力。

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原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公司拟开展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的产销量计划,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测算,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14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有效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经营性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在业务合规并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条件的各大期货交易所。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中的(一)至(四)项。

(五)交易期限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交易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降低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相关经营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

1、市场风险

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政策风险

套期保值市场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套期保值策略的实施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果内部执行成本很高或者期货市场流动性差,套期保值策略难以执行,将形成敞口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

4、操作风险

套期保值交易系统相对复杂,可能存在操作不当产生的风险。

5、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二)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审批权限内办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配备专业人员组成套期保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核准交易决策。

2、公司建立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套期保值小组在授权的额度以内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就公司套期保值关键要素如保值品种、最高保值量、最大资金规模、目标价位等重大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策。

4、公司通过有资质的境外经纪机构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主要目的为降低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交易场所均为所在国家的正规交易所,公司充分了解相关境外交易所的规则,严格参照执行并控制好交易规模;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有限。

5、公司建立套期保值业务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类型及内容。公司套期保值工小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业务情况。

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利润水平,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进行核算,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26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27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6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965,12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共计39,651,2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5,12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42,396,560.00元,公司实际收到主承销商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中国”)汇入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22,723,44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9)第02000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年1-6月)》(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进行变更,其中38,000万元变更转投用于“新型电力系统环保电缆项目”;28,240.91万元变更转投用于“特高压复合绝缘子及避雷器研发生产一期项目”;40,000万元变更转投用于“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本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金专项账户,用于“特高压复合绝缘子及避雷器研发生产一期项目”和“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本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6)。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型电力系统环保电缆项目”。本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9)。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金专项账户,用于“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变更后的新项目,中天科技股份(本次发行主体)、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就变更投向后募集资金的监管,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中国,于2025年4月23日在南通市签订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天皓川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4月23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三:南通中天皓川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8840100100163103;截止2025年4月23日,甲方三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三实施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还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洋先生、黄云琪女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相关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向其他各方负有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捌(8)份,甲方一执两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 备查文件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天皓川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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