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卫健委获悉,为落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该委会同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严格管理。
在医疗领域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除适用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严重失信的营利法人组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对严重失信的营利法人组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计划生育转移支付、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在医保领域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还应当对其依法实施以下惩戒措施:对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依法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终止医保支付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公示期内由主管部门在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对违法参加药品采购投标单位责任人员,公示期内应当依法禁止从事药品采购投标机构管理活动;对失信参保人员,公示期内应当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信用就医等便利措施,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停止医疗救助。记者 钟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