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工人日报
超龄农民工午休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卖骑手从平台下线后闯红灯超速行驶,与货车相撞身故……上述情形,能否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4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年满60周岁的韩某在一家建设公司工地干杂工,某日午休时突感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的妻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视同工伤决定。
案涉建设公司不服,认为韩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存在工伤认定前提,且其是在午休时发病,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韩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韩某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韩某午休时突发不适,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案涉公司起诉,支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对此,法官提示,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不会成为排除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事由。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要向用人单位披露自身年龄、身体状况、是否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真实信息。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做好用工风险防控,并为劳动者解决必要的生理需求提供和创造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多,其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情况也不断增加。刘某是某在线平台网约配送员。2024年5月的一个凌晨,刘某完成订单后下线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违反信号灯通行、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涉平台就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订单任务已经结束,处于非在线状态,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故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刘某父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结论书。
“外卖骑手是否在线,是考量其是否属于工作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认为,刘某事发时已完成平台订单任务且已从平台下线,这意味着平台无法对其派发工作任务,也就不再对其进行工作管理,此时其不属于工作状态。同时,因该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故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指出,劳动者长期忽视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情况及对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缺乏认知是该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此外,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使得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且事发后倾向于逃避赔偿,也给工伤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为规范工伤认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法院建议,企业应遵守用工管理规范、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劳动者应执行行业标准规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发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关注平台规则,保障职业伤害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