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公布“小客车坠海致3死”事故评估报告,司机被判三年缓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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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6:41:41

广东江门市应急管理局4月23日公布《江门台山“12·11”较大坠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事故中的电焊班组长、车辆驾驶员易某德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项目劳务单位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100万元,此外还有3人被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22时09分许,一辆搭载6名劳务作业人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黄茅海水域一桥梁建设项目施工便桥离开途中坠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1万元。经调查认定,江门台山“12·11”较大坠车事故是劳务作业人员工作结束后,驾驶员驾驶车辆从钢栈桥离开途中,因驾驶操作不当撞破防护栏坠海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刑事责任方面,台山市公安局于12月15日对易某德立案侦查,12月16日对其刑事拘留。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29日依法批准逮捕。2024年7月12日,易某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行政处罚方面,2024年5月,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某兵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罚款489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劳务项目现场负责人陈某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罚款21420元的行政处罚;对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G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王某辉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罚款214779.1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江门此前发布的《江门台山“12·11”较大坠车事故调查报告》,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劳务单位,易某德为劳务项目的电焊班组长、车辆驾驶员,未严格遵守项目经理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规定,违规私下借用并驾驶非本班组的小型普通客车,因驾驶操作不当致车辆撞破防护栏坠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发当晚9时55分许,易某某、李某某等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单位,下简称泽星公司)等员工共6人,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准备离开工地。因本班组固定用车已被开走,泽星公司又未及时安排下班用车,故易某某借用其他班组车辆搭载其他5人离开。在车辆调头过程中,对车辆转弯半径和侧距判断失误,致车辆左前部碰撞钢栈桥防护栏,紧急情况下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在惯性作用下急加速撞破防护栏后连人带车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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