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三门峡发布
近年来,一些引发社会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和昆山龙哥反杀案,因涉及到正当防卫的界定、适用和评价等问题,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和讨论。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经湖滨区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三门峡市院第一检察部、省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讨论,一致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汽车行驶到三门峡市虢国路某饭店门口时,因刘小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汽车挡住道路无法通行,王某下车要求刘小某挪车,遭拒后遂用手机对汽车进行拍照。刘小某与朋友孙某某、刘某某共三人对王某拍照不满,要求王某删除照片,并对王某推搡。王某见状从旁边饭店门口拿了一啤酒瓶,后孙某某、刘某某搂住王某的胳膊及颈部,刘小某使用拳头殴打王某头部,并将王某手中啤酒瓶夺走,王某后退坐在地上,刘小某等人继续推搡王帅要求删除照片,王某起身后三人包围王某对其拉扯、推搡。此时。王某用拳回击刘小某两下,一拳打在刘小某的面部,致刘小某鼻子流血,刘小某、孙某某、刘某某见状疯狂对王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
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小某鼻骨骨折,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刘小某等人有不法侵害行为且正在进行当中,刘小某等人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阻挡道路交通,王某驾车无法通行,找刘小某协商挪车遭拒后,拿手机拍照取证,遭到刘小某等三人持续围堵、拉扯、推搡、搂脖、殴打,刘小某更是多次要抢夺王某手机,三人对王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且正在进行当中。王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被迫防卫,刘小某先出拳殴打王某,王某在此情况下,被迫出拳还击两下,打在刘小某的鼻子上,致其鼻骨骨折。王某的出拳还击行为是在自己遭受不法侵害时的一种本能应急反应防卫行为,属于被迫防卫。
王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被刘小某等三人持续纠缠、推搡、殴打,在自身已采用后退、忍让等应急行为后,仍遭刘小某等人不法侵害,王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被迫还击,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刘小某轻伤二级,但此结果并非是其主观上希望发生的结果,是无法预判到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应对其作绝对不起诉。
处理过程
2023年3月23日、5月25日,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了两次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
2023年6月2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及一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意见,
2023年6月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对该案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湖滨区院的讨论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自身遭受不法侵害行为后被迫出拳还击属正当防卫,应当对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认为刘小某三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湖滨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王某故意伤害案公开听证会,五名听证员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一致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小编说法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湖滨区委政法委、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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