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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可撤销#【#律师解读花21万追女生签赠与协议后起诉#→】4月18日,男子“花21万追女生签自愿赠与协议后起诉”话题冲上热搜榜,引发广泛关注。
4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长沙的张先生为追求生意伙伴李女士,出借10万元给她做生意资金周转,并先后赠送名牌包等多个礼物合计11万余元。
其间,李女士曾表示返还借款和礼品,但张先生明确表示无需返还,还出具一份协议载明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
最终,李女士并未应允张先生的追求,张先生诉至法院索还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芙蓉区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张先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网友热烈讨论,许多网友认为张先生自作自受,恭喜李女士没入套。也有网友认为,既然不准备接受,就不该收人家那么多东西。
那么追爱期间自愿签署《赠与协议》后,能因“追求未果”主张撤销赠与吗?恋爱期间的“借贷”与“赠与”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若未注明条件有何风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的专业解读!(全媒体记者 朱雨晨)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