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监处罚〔2025〕032号
浏览:1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16日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上一篇:凌市监处罚〔2025〕25号
下一篇:三市监处罚[2025]0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