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私权下中小企业"臣服"的生存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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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09:07:37

作者 | 蓝血创作组

投稿 | lanxueziben(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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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日益凸显:大型科技平台和企业集团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扩张其权力边界,构建起庞大的商业生态系统。这些数字时代的"利维坦"通过控制舆论话语权、制定生态规则、掌握生杀大权,将无数中小企业置于不得不"臣服"的境地。这种权力失衡不仅扭曲了市场竞争,抑制了创新活力,更深远地影响着数字时代的经济民主化进程和社会公平正义。在算法统治日益渗透经济各领域的背景下,重新思考权力制衡机制已成为关乎市场经济未来发展的紧迫课题。

01

平台私权力的崛起

当阿里巴巴要求平台商家"二选一",当美团对餐饮商户、滴滴对司机抽取高达20%以上的佣金,当抖音、微信决定哪些内容可以触达用户时,我们正在见证一种超越传统市场力量的新型支配形态的诞生。这种被学术界称为"平台私权力"的现象,正以惊人的效率重构着数字时代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格局。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定义,超级平台是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它们通过技术和资本的双重优势,在线上市场中形成了堪比公权力的控制力。

平台私权力的来源具有复合性特征。首先源于用户协议的权利让渡,超级平台通过冗长复杂的协议文本(平均约2.7万字),在78%的用户"很少或从未"阅读的情况下,获得了包括数据收集、规则制定、处罚权等在内的广泛权力。其次来自政府公权力的默许或授权,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部分公共治理职能被实质性地委托给平台行使。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技术先占带来的自我赋权,平台通过算法架构、数据积累和网络效应构筑了难以逾越的竞争壁垒。这三种权力来源相互强化,使平台私权力呈现出"滚雪球"式的扩张态势。

从权力性质看,平台私权力表现出显著的规则制定与执行二元一体特征。淘宝可以制定平台规则并处罚违规商家,微信能决定哪些公众号内容被推荐或屏蔽,滴滴则通过算法调度决定着司机的客流量。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权力结构,使平台在相关市场中同时扮演着商业参与者和秩序维护者的双重角色。据研究,阿里巴巴生态系统年度活跃消费者超10亿,淘宝年活跃用户达8.91亿,商品交易总额达7494万亿元。当单一商业主体掌握如此规模的经济活动规则制定权时,其权力性质已远超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力量。

技术架构与资本逻辑的共谋进一步强化了平台权力。超级平台通过"监控资本主义"模式,将用户行为数据转化为预测和影响用户决策的商业智能。违规收集用户通讯录、位置、搜索记录和购物记录等非必要信息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平台利用这些数据建立精准的用户画像,再通过推荐算法实现"信息投喂",形成闭环控制。更值得警惕的是,资本驱动的平台天然具有将这种权力货币化的冲动,从"二选一"到"大数据杀熟",从高额抽佣到"竞价排名",无不体现着权力变现的内在逻辑。

在全球范围内,平台权力的集中已成为普遍现象。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上市公司中的7家都是平台企业。这种集中不仅改变了市场结构,更深层次地重塑了企业与用户、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权力关系,为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埋下了系统性失衡的隐患。

02

中小企业从"协作"到"臣服"

在平台构建的商业生态中,中小企业表面上被称为"合作伙伴",实则日益沦为数字佃农——他们耕种着自己的"数据田地",却要将大部分收成交给平台"地主"。2024年知名连锁企业A起诉某平台一案揭露了残酷现实:该企业每月向平台缴纳的佣金占营业额20%以上,且被强制要求独家合作,禁止在其他平台销售。这种剥削性关系已成为平台生态中的常态,中小企业不得不接受高昂的"数字地租"以换取生存所需的流量和曝光。

平台对中小企业的控制通过多重机制实现。首先是流量分配权,平台算法决定着企业能否被消费者看到以及看到的频率。据调查,平台对未签署"独家协议"的商户实施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技术惩罚,这种隐形制裁足以让一家商户门可罗雀。其次是资金控制权,平台掌握着交易结算的节奏,可以延迟放款或收取高额保证金。第三是数据垄断权,平台收集海量交易数据却极少与商家共享,使中小企业无法基于完整数据做出经营决策。最后是规则解释权,平台可单方面修改服务条款并追溯适用,商家只能被动接受。

"二选一"等排他性条款构成了平台霸权的典型表现。有些平台通过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算法技术实施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中小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更人为制造了市场分割。据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自2018年以来,某平台系统性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激励与惩罚双重手段锁定商家供给。类似行为在电商平台同样普遍,某平台就曾因实施"二选一"被处182亿元罚款。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平台正通过合同与技术手段重构市场竞争规则,将中小企业置于依附地位。

更深层的困境在于创新窒息效应。当中小企业必须将大部分精力用于适应平台规则而非产品服务创新时,整个经济的活力将受到抑制。平台生态中的中小企业如同"算法囚徒",被迫参与零和博弈式的流量竞争,陷入恶性价格战。2023年"饮食起诉**商家"系列案件显示,餐饮企业因高额佣金不得不降低食品质量或涨价转嫁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向下竞争的生态使中小企业难以积累创新能力,也无法通过差异化服务建立品牌价值,最终只能深度依附于平台生态系统。

数字鸿沟进一步加剧了不平等。拥有技术能力的大型平台可以轻松监控中小企业的经营数据,而后者对平台算法和规则的理解则极为有限。这种信息不对称使中小企业处于结构性弱势,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更令人担忧的是,平台通过"围墙花园"策略限制数据和信息跨平台流动,如淘宝关闭微信支付通道,腾讯封杀抖音等,这些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竞争,也使中小企业丧失了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最终沦为平台博弈的牺牲品。

03

现有框架与新型权力的错配

面对平台生态霸权的蔓延,现行法律体系表现出明显的滞后与无力。虽然《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已对平台行为做出一定规范,但这些基于工业时代市场竞争逻辑设计的制度,难以有效应对数字平台的新型权力形态。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某平台"二选一"行为处以34.42亿元罚款,虽然创下当时记录,但仅相当于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3%,惩戒效果有限。法律规制与平台权力现实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结构性错配。

反垄断执法的局限性在这一领域尤为突出。传统反垄断分析依赖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步骤,而平台经济的多边市场特性、动态竞争特点使这些工具难以适用。在上述案件中,执法机构虽然认定其在外卖市场占有率超过50%,但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性意味着,市场份额本身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实际市场力量。更复杂的是,平台往往通过跨市场捆绑延伸其支配力,如电商平台同时控制支付、物流等领域,这种生态化扩张使单一市场的反垄断分析失去意义。现行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列举式规定也难以涵盖平台的新型反竞争行为,如算法合谋、自我优待等。

数据治理的缺位是另一关键短板。平台通过用户协议获得的数据权力几乎不受限制,可以无限期占有和使用用户(包括中小企业)产生的数据。正如批评者指出的:"所有的数据都由我们自身产生,但所有权却并不归属于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对个人数据提供一定保护,但对商业数据产权的界定仍模糊不清。这导致平台可以合法地将中小企业在运营中产生的交易数据、评价数据等据为己有,反过来用于强化自身的市场优势。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分配不均直接导致了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失衡。

合同自由的异化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平台用户协议虽形式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但实质上已成为单方意志的宣告。中小企业面对"不同意便离开"的格式条款,缺乏真正的议价能力。在"Hehson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平台方享有随时终止服务的权利,并列举了七项可无条件终止服务的情形。这种极端不平衡的合同条款在平台经济中普遍存在,却很少受到司法审查。合同法基于主体平等的假设在平台与中小企业关系中已不成立,但法律尚未发展出有效的矫正机制。

更值得警惕的是监管碎片化与监管俘获现象。平台业务跨越多领域、多部门,而现行监管体系按行业和部门划分职责,导致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同时,平台通过就业创造、税收贡献等经济重要性获得地方政府保护,形成"大而不能管"的困境。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反映出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小企业的系统性不友好。现有法律救济途径如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难以应对平台权力的日常性、系统性压制。

国际经验表明,单纯依靠事后个案执法难以遏制平台权力扩张。欧盟虽对谷歌、亚马逊等开出天价罚单,但未能根本改变市场结构。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报告建议拆分数字巨头,显示传统反垄断工具在数字时代的局限性。中国需要探索更适合平台经济特性的前瞻性监管框架,在保持创新活力的同时防范权力滥用。这要求法律理念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公平,从行为规制转向结构治理,从单一执法转向多元共治。

04

走向多元共治的数字市场

打破平台生态霸权需要系统性改革,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制衡体系。近年来政策层面已出现积极信号,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信部等11部门联合开展的"携手行动"旨在"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典型模式"。但这些措施尚需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设计,才能真正重塑平台与中小企业的权力关系。

重构平台治理架构是基础性工作。可借鉴"关键设施"理论,将超级平台视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对其施加更高标准的开放义务和行为限制。具体措施应包括:强制平台以合理条件开放必需设施(如支付系统、数据接口);禁止平台对自营业务给予不公平优势;建立平台规则第三方审查机制。欧盟《数字市场法》要求"守门人"平台允许商业用户访问其生成的数据,这一思路值得借鉴。中国可探索建立平台规则备案制度,要求平台修改重要规则前需向监管部门说明合理性,并给予中小企业适应期。

数据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明确商业数据产权归属,承认中小企业对其经营中产生数据的合法权益。平台使用非公开的商户数据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并建立数据共享与收益分配机制。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但需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可考虑建立行业数据信托,由中立第三方管理平台数据,确保中小企业在保护隐私前提下获取所需数据。同时,应强制平台向商户开放完整的经营数据分析工具,消除信息不对称。

创新反垄断执法思路至关重要。面对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应发展更具弹性的竞争分析框架,重视生态竞争而不仅是价格效应。执法重点应包括:打击"二选一"等排他行为;防范平台通过并购消除潜在竞争;限制不合理的跨市场捆绑。2025年《药品领域反垄断指南》细化了医药行业垄断协议认定标准,类似思路可扩展至平台经济。此外,应降低中小企业集体诉讼门槛,允许行业协会代表中小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解决单个企业维权动力不足问题。

赋能中小企业数字能力是长期解决方案。通过政策引导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2025年四部门《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目标是到2027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改造应改尽改"。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有数字化渠道,减少对单一平台依赖。政府可搭建公共数字服务平台,提供与大型平台相当的流量分发、支付结算等基础服务,形成良性竞争。同时,加强中小企业数字素养培训,提升其算法议价能力和数据管理能力。

国际经验借鉴与协调也不可或缺。全球数字治理正在快速演进,欧盟通过《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构建平台监管新框架,美国则强化事后的反垄断执法。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包容发展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同时,警惕保护主义倾向,避免以"国家安全"为名制造数字壁垒。2025年DeepSeek引发的全球AI竞争表明,开放创新才是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在平台监管领域同样需要平衡安全与发展,既要防范权力滥用,也要保持市场活力。

表1:平台生态权力制衡的政策工具组合

平台与中小企业的关系重构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数字时代社会公平的重要议题。当我们在享受平台带来的便利时,也需要警惕权力过度集中对社会多元性和创新活力的潜在威胁。通过法治框架下的权力制衡,我们有望构建一个既有规模效率又有竞争活力、既有生态协同又有多元共生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这不仅是中小企业的生存需求,更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未来的方向应是建立"海清河晏"的市场环境——企业积极"出海"开拓全球市场,内部治理则透明高效,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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