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抛弃概念推演思维采取动态体系论评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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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04:55:33

转自:法治日报

贵州大学法学院王磊在《东方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医疗告知义务的动态体系论》的文章中指出:   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因为掌握专业知识而具有更多话语权,不过,出于对病患的尊重,即使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也应推定其能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理性选择,纵使事实上病患未必能作出最佳选择,也要维持此种推定。医学伦理中尊重病患自决权的主张演化为法学中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要求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活动时须获得病患实质意义上的同意,以限制诊疗活动中非必要的“恣意”,从而成为制约医疗特权、追求医疗平等、推进医疗民主化的关键工具。知情同意权之要旨在于病患与医务人员相互协作,通过意思协同实现病患自我决定的人格价值,其正确行使有赖于医务人员实质地告知诊疗信息,医务人员负有妥当告知必要医疗信息的义务,以保障病患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作出医疗决定。知情同意权从医务人员的告知到病患的同意应该是连续的过程,包括医务人员“告知”与病患“决定”的基本构造,两者搭建起知情同意权的双向结构,缺一不可。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能性立场采取动态体系论的评价思路,根据个案情况浮动调整告知范围,从而避免医患利益孰高孰低的二律背反。   法是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法律规则无法对现实社会发挥调整效益时,就需要回溯其背后的规范原理,医疗告知义务之下存在诊疗措施的内在风险、诊疗措施的紧迫性、病患对诊疗信息的知悉度、诊疗行为的有效性四大规范要素,规范要素之间相互协动的结果映射出医疗告知的具体样态。其中,诊疗风险具有基础性的评价地位,是各规范要素发挥协动作用的支撑点,其他三个规范要素发挥辅助性的评价作用,根据诊疗风险确定医疗告知标准后进行再调节。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各个规范要素的协作与冲突之间得以形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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