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第5天身亡公司7天后办社保#】#上班第5天身亡家属索赔92万工亡金# 江苏淮安男子张某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货单审核员。入职第5天,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身亡后第7日,运输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张某所受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事后,张某家人、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闹上了法庭,家属请求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万余元。社保中心认为,张某发生工亡事故时处于未参保状态,拒绝支付工亡金。用人单位则认为,自己在法律规定的30天期限内,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这笔钱该社保中心付。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30日办理期不是免责期。本案中,张某从入职到发生工亡的5天期间内,第三人某运输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张某在发生工亡事故时属于未参保状态,与社保中心之间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官提醒,自用工之日起即具有发生工伤的风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就已经存在。法律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期限,是给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业务设定的期限,并不能以此反向推定只要在“三十日内”办理了社保登记,发生工伤的待遇就由社保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