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苑广阔
投喂了在自家附近流浪的金毛犬一个多月,金毛犬追赶咬伤骑电单车的驾驶员,导致对方栽进路边水沟受伤,投喂者胡军被起诉到法院。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责任纠纷案件,胡军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受害人1.6万余元。
此案的核心在于法律对“饲养人”的认定。法院认定胡军“饲养案涉金毛犬已有月余”,虽未正式领养,但其固定、长期的投喂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根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不会因为投喂者的善意而免除其应尽的管理责任,胡军明知金毛犬有追逐人的习性却未采取约束措施,这种疏忽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此案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当下,城市中投喂流浪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爱心人士认为投喂是纯粹的行善,是帮助流浪猫狗活下去,却忽略了随之而来的安全责任。法律视角下,固定投喂改变了流浪动物的生存状态,因为它们不再是自生自灭,而是依赖于特定人的饲养,这就在投喂者与动物之间建立了某种“管理”关系。一旦这种关系被确认,投喂者就需对动物的行为负责。此案提醒公众,善心不能代替责任,投喂之前必须三思:是否愿意承担可能的后果?
此案判决不是对爱心的否定,而是对责任的重申。许多宠物被主人随意抛弃,它们在街头繁殖,形成庞大的流浪群体,不仅面临生存困境,而且可能成为公共安全隐患。现代社会,任何行为都要考虑其对他人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真正的爱心不应止于一时感性的投喂,而应体现为对生命负责的理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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