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乌鲁木齐教育局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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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2:07:14

4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获悉,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涉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招标与采购、食堂膳食经费管理等4方面问题。

广大市民如有发现涉及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在工作日(10:30-13:30;15:30-19:30)内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0991-2956000

  • 米东区教育局:0991-3305206、3301379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教育局:0991-3773019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教育局:0991-3673780、3831496

  • 天山区教育局:0991-8879287

  • 沙依巴克区教育局:0991-4506863、4598573

  • 水磨沟区教育局:0991-4684726、4684711

  • 达坂城区教育局:0991-5919122

  • 乌鲁木齐县教育局:0991-5923171

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

一、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方面

1. 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不得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中玩忽职守、失职失责。

2.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得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中玩忽职守、失职失责。

二、食品安全方面

3. 食堂选址距离垃圾堆(场)、污水池、粪坑、旱厕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5m。

4. 严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

5. 严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 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不得佩戴饰物。

7. 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品处理区。

8. 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不得小于10cm。

9. 食品处理区所有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库房门的挡鼠板(金属材质)不得低于60cm,门缝隙不得大于6mm。

10.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外加装的防虫筛网不得小于16目。

11. 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水口安装的箅子(金属材料)缝隙间距或网眼不得大于10mm。

12.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3.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14. 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原材料不得混合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5.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16. 校外配餐企业配送的热食成品保存温度不得低于60℃。

17. 严禁未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能监管下开展各项操作。

18. 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不得少于48小时。

19.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20. 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三、招标与采购方面

21.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大宗食材。不得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之外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直接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22. 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3. 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出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优亲厚友、收受回扣等行为。

24. 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6. 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7. 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四、食堂膳食经费管理方面

28.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不得违反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

29. 中小学自主经营食堂财务管理不得违反“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规定。

30. 享受财政校园膳食经费补助政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31. 食堂收取的伙食费不得由家委会、膳食委员会、餐饮公司、承包方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取,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32.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主管部门、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伙食费资金,不得向承包方收取租金或管理费用,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33. 校领导以及教职工不得免费陪餐,挤占学生伙食费。

34. 学校食堂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UK)等。

35. 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付款时,收款人与发票销售方名称一致,不得通过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

36. 不得将财政供养人员的职工薪酬及非食堂工作人员的职工薪酬纳入食堂核算。

37. 不得虚列成本,如非食堂提供伙食活动所必需的各项材料。

38. 学校食堂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将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将预收的伙食费直接计入收入。不得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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