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唯有
让制造风险的人承担风险,
让滥用权利的人付出代价,
让违法违规的人最终买单,
才能在打破刚兑的阵痛中培育出健康生态,
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守护。
2023年,某信托公司发行的几千亿信托产品全面停兑,最近还传出要破产清算的小道消息,数万名投资者投诉无门,面临血本无归的困境。
这不是孤例,AX信托、4C信托等机构的风险暴露事件频发,揭示出信托行业"股东套利、风险外溢、投资者买单"的畸形生态。
信托公司因底层资产暴雷、违规操作等问题无法兑付时,投资者往往成为风险最终承担者。在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市场化原则下,如何通过压实信托公司股东责任,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最后防线",成为行业转型的关键命题。
我国信托公司股权结构中,部分民营背景的信托公司存在"小股东控制"现象。某信托公司第一大股东仅持股30%,却通过多层嵌套的股权代持协议实际掌控公司决策权。这种"轻资本、重控制"的治理模式,使股东天然具有转移信托财产、操纵资金池的冲动。
股东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构建起复杂的风险传导链条。在资金池业务中,信托公司通过期限错配、滚动发行掩盖底层资产风险,将流动性压力转嫁给后续投资者。某信托公司发行的TOT产品,实际资金流向股东控制的空壳公司,形成"自融-自投-自担保"的死亡循环。当风险暴露时,股东不担责或者仅以注册资本为限担责,而投资者却需承担全部财产损失。
现行制度下,投资者既难以依据《信托法》追究股东责任,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权。法院多以"买者自负"原则驳回赔偿请求,监管部门对股东的行政处罚往往滞后且力度不足。这种"前端监管缺位、后端救济无力"的困境,实质纵容了股东的道德风险。
当信托公司因股东过度干预、挪用信托财产等违规操作陷入兑付危机时,《信托法》仅规定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需赔偿",却未明确股东对投资者的直接责任。于是出现 "获利者赚得盆满钵满,投资者含泪打折" 的责任倒挂。
打破刚兑不是让投资者独自面对风险,而是通过压实股东责任重构信托业的信用基础。唯有让制造风险的人承担风险,让滥用权利的人付出代价,让违法违规的人最终买单,才能在打破刚兑的阵痛中培育出健康的信托市场生态,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守护。这既是行业转型的必由之路,也是金融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九条就提到: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应当承诺在一定时限内通过补充资本、回拨历年红利、流动性支持等方式实施救助。《重磅!信托公司出现危机,股东应当实施救助!》
只有当信托公司股东从"风险制造者"转变为"责任承担者",当投资者权益保护从口号转化为可执行的制度设计,信托业才能真正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源。
重构股东责任体系,建立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不仅关乎千万家庭的财产安全,更是中国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试金石。唯有筑牢股东责任的防火墙,方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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