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3万人参与的“万里大造林”案,开始退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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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12:40:39

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发文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 “万里大造林”案件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寻找无锡辖区的购林群众,请相关购林人员按照下方公告内容参与清偿清退。

相关公告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尽快完成退还款项程序,加快涉案资产处置进度,将“万里大造林”案件资产处置、清偿清退工作全部移交人民法院办理,为维护购林群众合法权益,现就“万里大造林”案件涉案购林人员信息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机关

自2025年3月15日起,所有有关“万里大造林”案购林人申请清偿清退材料均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内蒙古自治区万里大造林善后办不再接收申请清偿清退材料。

二、登记具体事项

(一)登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万里大造林”善后工作组(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副楼(原大观园)512房间,邮编:014010)

(二)登记期限: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7月30日。

(三)登记人员范围:参与原“万里大造林”公司有购林合同且已经交费的购林人。

(四)提交的材料:原始购林合同(原件、复印件)、林权证(原件)、发票(原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支付购林款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打款记录、原始收据等、购林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中国农业银行一类卡(复印件)卡号。购林人死亡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遗产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地址、中国农业银行一类卡(复印件)卡号。

三、逾期未登记的后果

本次清偿清退工作将以2025年7月30日前申报信息为准开展退款工作,未提交材料购林人员的款项将依法予以提存,本案结案。逾期未申请造成的不能及时参与清偿清退的法律后果由购林人自行承担。

“万里大造林”案涉非法经营罪

2004年1月,万里大造林公司在内蒙古通辽市注册,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此前,这家公司总部设在辽宁省,称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

万里大造林公司联合小品作者何庆魁和笑星高秀敏夫妇,号称“用5年时间投入100亿元,在长江以北14个省份造林1500万亩”。公司在内蒙古以每亩每年2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承包(租赁)土地种植幼苗,或直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林地,再以每亩林地266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

截至2007年8月,万里大造林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向购买人承诺林地8年后每亩林木蓄积量达到12立方米,10年达到15立方米等“高回报零风险”的手段,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5万多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13亿元。

“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这句响亮的口号,曾经风靡半个中国,“万里大造林”案,是本世纪初国内一起,影响广泛的非法集资案件。

案件当事人之一的陈相贵,曾不惜重金购得多项荣誉,通过将自己打造成影视名人等方式,千方百计抬高自身形象,以此增加人们对其的信任度、信赖度甚至是信仰度。

同时,一些名人也被陈相贵所用,成为万里大造林公司林地传销活动迅速蔓延的催化剂。

资料显示,1964年生的陈相贵 ,是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董事长。

他18岁参军入伍,服役于内蒙古牙克石森林警察部队,成为中国第一批森林警察战士,服役期间,陈相贵参加过一次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 

复员后,陈相贵怀揣着500元退伍津贴,来到一家洗衣粉厂做推销员。两年后开始创业,自己创建洗衣粉厂,用十年时间打造八分钟国际洗涤集团系列知名品牌。

2003年,标志林业政策开放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9号文件)出台,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陈相贵先后投资成立了包括五个公司、四十多个分公司、办事处的大型产业集团,任集团公司董事长。2007年8月22日万里大造林案发,陈相贵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刑拘。涉嫌诈骗已被捕。

经查,陈相贵先后投入了5443万余元的巨额广告费进行虚假宣传,使媒体效应、名人效应在其传销活动中得到充分发挥,导致越来越多的购林者丧失了投资的风险警惕。

万里大造林公司的传销活动最猖獗的时候,其传销分支机构以扁平化的发展形式急剧扩张,一度达到百余家,遍布半壁中国,特别是东北、华北地区的城市,几乎都有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影子。

包头市中院于2008年 10月27日、28日公开开庭 审理此案。

据悉,“万里大造林”案涉 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万余名购林客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于2002年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二被告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在内蒙古、辽宁等地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等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相贵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被告人刘艳英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亿元。

(转自:汇众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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