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遇车祸被迫休学,勉县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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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11:15:14

在当今社会,交通意外频发,不仅给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伤害,还可能对其心理和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起交通事故致高二学生李某受伤,导致其无法正常上学,在学校办理了休学手续。李某将肇事方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认定李某各项损失的同时,尽管李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但法院仍判决支持其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年2月18日晚自习后,一个本应是平常的夜晚,对李某来说却变得异常。他骑着电动车,满心欢喜地准备回家,却未曾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将他的平静生活打乱。张某驾驶着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将李某撞倒在地,这一撞,造成李某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折等伤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父母在外打工,家中无人照料日常生活,加之其行动不便,李某向学校申请休学一年。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李某左胫骨平台骨折,不构成伤残。

李某及监护人认为,李某作为高二学生,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益。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休学治疗,延迟毕业及就业,必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虽然李某的伤情鉴定无伤残等级,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精神受到损害,除了医疗费等损失外,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随后,李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张某和保险公司均认为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因其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故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高二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休学治疗,造成延迟毕业及升学就业,损害了其在校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侵犯了其人格权利益,同时必然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虽然李某的伤情鉴定无伤残等级,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将赔偿款项给付李某。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接受正常在校教育,也是一种人身权利益。侵犯其人身权利益,造成损害程度严重的,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驾车出行时要更加谨慎,确保交通安全,以避免给无辜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通讯员 王彪)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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