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5-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3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有2名核查对象分别在2024年12月13日以及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2月10日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前述2名核查对象均不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且前述核查对象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发生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筹划之前,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其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5-021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祺先生召集并主持。召集人方祺先生明确:本次监事会系因业务需要召集的临时监事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公司监事会经审议一致同意以2025年4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2,848.09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43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2025年4月11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5-020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梁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小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 议案名称:《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赵阳、徐贝凝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5-022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10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2,848.09万份
2025年4月10日,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璞泰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董事会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4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授予2,848.09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事前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议案》。
3、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4月4日,公司公告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4、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1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10日
2、首次授予数量:2,848.09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262人
4、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15.4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之日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当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完毕的当期剩余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否可以行权,与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相关。
各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内容由公司组织制定。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各业务单元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及不达标两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因此,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额度=业务单元系数×个人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因业务单元考核未达标或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本次实际向262名激励对象共授予2,848.09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分配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三)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848.09万份,行权价格15.43元/股。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4月1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848.09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3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5451%、17.3999%、16.800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328%、1.4328%、1.4689%(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10日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262名激励对象授予2,848.0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43元/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