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监事会时代,上市公司治理四大衔接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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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8:07:10

上市公司在进行拆旧迎新式的治理结构调整时,如何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用、保障职工董事职能、实现信息披露合规,成功应对挑战,提升治理效能,成为需要认真对待的新考题

文/曾斌 方荣杰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涉及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等内容。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此前,港股上市的北京京客隆(00814.HK)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公告称,自7月1日起不再设立监事会,1名股东代表董事经民主选举后调任职工董事,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联科科技(001207.SZ)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成为内地较早完成取消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的上市公司。联科科技审计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包括2名独董和1名非独立董事。振华股份(603067.SH)则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2月6日,*ST中利(002309.SZ)也发布公告取消监事会。

由此可见,基于章程指引等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上市公司迈入“后监事会时代”已成基本共识,制度框架设计已定。然而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层面仍然面临四大衔接性挑战。

审计委员会:

监督权扩容下的三重挑战

在本轮上市公司治理改革中,审计委员会的角色至关重要,其将面临职权范围明确、人员构成确定和议事规则修订的三重挑战。

首先,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尚待明确。新职权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对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的监督职权。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管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有权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人员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二是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职权,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三是监督公司经营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为配合上述职权的实践,上市公司还可以在监管规则之外,进一步细化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包括如何监督财务报告、提议更换审计机构和指导内部审计等。这都是上市公司未来长时间内需要落地落实的工作。

其次,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尚待确定。根据章程指引、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董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董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选聘过程中,上市公司还要对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职工董事独立客观判断的利益冲突进行审查。

再次,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尚待修订。审计委员会承接了原监事会的职权,但并非要承接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兼任,之前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具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而监事会是对公司合规运营、董事高管规范履职的监督,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存在一定区别。章程指引吸纳了沪深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部分规定,对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做了细化,包括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成员出席、表决方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方面。上市公司应结合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可根据自身需求,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章程和相应议事规则中进行特殊规定,确保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职权扩张下的挑战

在本轮改革中,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分配除了涉及审计委员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影响同样不小。

规则层面仅规定了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而对于众多由监事会履行但未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职权,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实践中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并未完全吸纳,而这些几乎都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接。

例如,修正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的核心差异在于监事会职责的调整。原办法中监事会需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权益授予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的职责,在修正后的新办法中被全面移交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设该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则由独董专门会议履行相关职责。同时,修改后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将原先由监事会承担的发表意见等职责移交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独董专门会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承接监事会对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督职权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能否成为激励对象等问题依然未决。

职工董事:

资格、席位与职权制度模糊的挑战

在后监事会时代,职工董事将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的重要一环,但仍存在四个挑战。

第一,谁有资格代表职工?目前,新公司法未明确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33号文”)与《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简称“12号文”)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维持劳动关系,职工董事必须与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职工董事出现辞职情况,或者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职工代表大会就需要终止其任职资格。二是具有代表性,职工董事要能够切实代表职工的利益,积极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劳动法规,或者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根据33号文、12号文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三是防范利益冲突,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不能兼任职工董事,上述高管的近亲属也不适宜担任职工董事。不过,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限制,部门负责人等广义上的“高管”原则上是有资格担任职工董事的。

第二,职工董事席位如何分配?法律没有限制职工董事人数,职工董事的董事会席位要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注意人数占比。章程指引、沪深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职工董事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但未规定职工董事在董事中的最低占比。二是无须拘泥于董事会人员规模。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并不设上限。三是避免决策僵局。增设职工董事后,应尽量确保董事会成员为奇数,若增加职工董事后董事会人数为偶数,为避免决策僵局,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决议生效的条件。

第三,职工董事如何选任?一是职工董事的选任和解任程序遵照各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执行,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解任,股东会无权选任或解任。二是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三是上市公司可以既选举新的职工董事,也可以将现有董事经合规程序调任职工董事,以满足法规要求。

第四,职工董事职权如何划分?一是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中关于职工董事职权的规定。职工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的职权外,着重履行代表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职责,根据33号文、12号文规定行使职权。二是借鉴、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实践。从联科科技公开披露的情况看,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职权全部对照33号文、12号文的规定。未来随着上市公司设置职工董事增多,各公司对职工董事职权规定的参考样本也会增多,可能呈现差异化、多样化、个性化特点,值得关注。

信息披露:

新旧制度衔接的挑战

除了上述公司治理层面的疑问,上市公司在监事会制度取消前后,还面临两个阶段的信息披露挑战。

一是取消监事会前的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在取消监事会并调整治理结构的过程中,需分阶段推进三项工作。首先,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多项议案,包括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文件,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若涉及监事职务调整,可选择提交关于撤销全体监事职务的议案或通过监事主动辞职完成。其次,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需在股东会通过章程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并及时披露。再次,上市公司完成章程修订后,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并根据要求取消原监事备案。整个过程需注意提前与监事沟通,确保议案审议与程序的合规性,同时合理安排股东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衔接。

二是取消监事会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是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制作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是,审计委员会决议是否需要像之前的监事会决议一样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明确规定。二是审计委员会是否需要代替监事会参与股东大会的计票职责暂不确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目前部分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章程指引取消监事会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向“两会一层”模式转型,这一变革在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多维度的挑战。取消监事会不仅是治理结构的“物理拆除”,更是监督机制“化学反应”的开始。在后监事会时代,上市公司需在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职工董事职能保障、信披合规之间寻找动态平衡,而监管层亦需持续关注实践反馈。这场改革,或将重塑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底层逻辑。

作者供职于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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