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徽新闻网
关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利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能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考虑不同群体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差异,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建议充实相关内容;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对照基层减负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履职清单,对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规定再斟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删除修改稿第四条中关于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规定(表决稿第四条);二是增加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的规定(表决稿第六条)。
二、关于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三条“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作为信息化平台,和第二十五条关于“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等内容属一个块面工作,建议合并一条表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组成人员意见,将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与第十三条第一款合并为一条进行规定(表决稿第十条),另外将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异地核查协作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法规名称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鉴于修改稿已大量删减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比较简洁明了,是否可以考虑将条例改为实施办法。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我省条例于2002年出台,早于上位法20年。上位法在立法过程中大量借鉴了我省条例的内容。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保留条例名称是可以的。为明晰我省法律援助立法的发展沿革,建议对法规名称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有的组成人员还对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补贴标准、受援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相关内容有的上位法已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建议本条例不作规定。对组成人员就具体政策执行等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对于提升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