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市监罚〔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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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庄浪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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