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处罚[20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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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31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能够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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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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