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九派新闻
#家属称网文涉黄作者出狱后或会创作#【#网文涉黄作者获刑4年家属发声#:认罪认罚,出狱后应该会继续创作】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络文学作家李鑫(笔名“龙璇”)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刑期由10年改判为4年,罚金由36万元改为31万元,引发关注。据报道,该案曾在一审判决后因量刑问题引发社会讨论。4月7日,李鑫的二审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刑期的改变在于一审判其为主犯,二审判为从犯。”同日,李鑫的家属向记者表示,接受二审判决结果,认罪认罚,李鑫在狱中坚持看书写作,“他在看《二十四史》《资治通鉴》这样的历史类书籍”。汤女士还表示,出狱后李鑫应该会继续坚持创作。#网文涉黄作者获刑在狱中坚持看书#
此前,据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李鑫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鑫制作《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等六朝系列电子小说,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传播,非法获利30万余元。经淮北市公安局鉴定,该三部电子刊物均属于淫秽物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鑫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李鑫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李鑫对涉案淫秽物品、犯罪数额及主从犯的认定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人提出,涉案六朝系列小说具备艺术价值,不属于淫秽物品;李鑫主观上无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涉案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的出具主体、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缺乏对案涉作品艺术价值的鉴定,不具有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犯罪金额应扣除境外读者购买部分收入及不具有性描写的章节销售收入;李鑫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资格及证明力,涉案电子小说属于淫秽物品。关于李鑫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问题,经查,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说明,以及五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中存在大量具体描绘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文字,且相关内容不是推动小说故事情节发展所必需,关联性较小。
综合来看,上述涉案小说整体具有诲淫性,不具有文学和艺术价值;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涉案小说发布的网站及获利模式,可以认定李鑫主观上具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李鑫仅负责写作淫秽小说,涉案销售网站由同案犯王某制作,王某向李鑫约稿、催稿,并负责销售,李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近日,法院判决,李鑫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南方都市报)@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