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陈 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久前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公平竞争审查是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进行的事前审查制度。作为我国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要素自由流通而构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处于不断探索之中。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将其明确在法律条文中,2024年制定实施的《条例》将该制度从反垄断法中的原则性确认进一步具象化为具体内容。《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纵向贯通的制度执行体系搭建完成。 其实在《条例》公布后,浙江、福建等地也跟进制定了相关法规。不过,各地方性法规主要目标皆标定本地产业发展,在文本上仍有所差异,这可能会增加市场主体跨区域营商的合规成本,这些差异会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时,出于加大招商引资的目的,吸引更多跨区域市场主体来本地营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规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而导致地方规则空转。《实施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着力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刚性与可操作性,解决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细化规则、明确红线、加强监督,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的法治化水平,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动能。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各项标准,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清晰、可操作的审查依据,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标准模糊问题;规范了包括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时限在内的公平竞争审查流程,确保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强化了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倒逼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审查标准,确保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可以说,《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透明度、一致性、规范性及可预期性,督促地方政府从“政策洼地”竞争转向“营商环境高地”竞争,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也将有助于中小企业平等且公平地获得营商机会,特别是有利于跨行政区域经营的企业降低制度合规成本,集中精力做好经营。譬如,通过明确禁止地方政府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为跨区域经营企业扫清了制度障碍,通过严格限制地方性税收优惠竞争、清理违规返税政策,让企业无需为获取政策红利而频繁迁移注册地或设立分支机构,有助于降低合规成本与经营不确定性。 公平竞争审查的建设非一日之功。伴随着监管体系向难点聚焦、向深处拓展,后续应强化监督机制的落实。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最近称,将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如果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聚焦政策制定机关的预防纠偏和事前审查,那么专项行动则侧重于统筹监管与事后追责,通过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管的衔接,将有助于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可见,该行动将与《实施办法》的公布构成“防未病”与“治已病”的协同。 公平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是构建健康、有序、繁荣市场环境的基石,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期待在《实施办法》和有关专项工作的指引下,通过优化区域协作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督保障体系,拓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纵深空间,让公平竞争理念深深扎根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心中,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切实推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为紧密、高效的结合,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营造想干事有机会、能干事有平台、干成事有激励的良好创业氛围。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