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车辆曾系展品未予告知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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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6 01:55:39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石校飞   开开心心购买新车,提车时竟发现是一辆有划痕、污渍的“展车”。遭遇此种情形时,消费者能否主张赔偿?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甲某花费21万元在被告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时被告明确告知甲某车辆为全新车,车辆行驶里程20公里以内。但甲某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划痕、玻璃有污渍、车内有污痕、行驶里程为21公里,遂要求被告更换车辆。被告称系正常情况,不同意更换车辆。甲某在与被告多次确认案涉车辆为全新车后提车,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某通过车载系统发现该车辆于2023年10月有人乘坐,便立即与被告联系,要求更换车辆。被告称该车辆作为“展车”在展厅停放了3天,并表示“展车”就是新车,销售时无需告知,不予更换。   经多次沟通无果,甲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合计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交付车辆虽为“展车”,但仍为“新车”,且不影响原告订立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但被告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为“展车”的情况,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综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在双方就案涉纠纷协商过程中已公开道歉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应当就消费者询问的车辆性能等信息进行全面、如实告知,若经营者存在未详细告知的行为,即使不构成欺诈,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自主选择权。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等价值较高的商品时,应在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功能后,再签署相关交接材料,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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