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2021至2023年,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不完整,且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错误;部分董监高未按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项目2023年度收入核算不规范,存在重复确认、遗漏确认和跨期确认问题;部分项目2023年度多计存货及应付账款;2021年以来部分使用商业保理结算的项目存在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单项计提政策不合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你公司2023年度部分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收入相关单据管理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