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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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08:25:47

转自:中国环境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在广西人民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8年,广西就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成为全国第二个就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实施6年多以来,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什么要对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进行修订?

红树林是极其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具有净化海水、防风消浪、固碳储碳等多种重要生态功能,也被称为“海洋卫士”。

广西是我国红树林的重要分布区,红树林湿地总面积达10621.87公顷,居全国第二位。广西红树林种类丰富,群落类型多样,分布有真红树植物12种,占全国种数的44%,另有半红树植物8种。

其中,北海市英罗港分布有全国连片面积最大的天然红海榄林、金海湾分布有全国面积最大的城市红树林和沙生红树林,北海市廉州湾、钦州市茅尾海、防城港市珍珠湾等地分布有典型的河口红树林,钦州市龙门七十二泾分布有独特的岛群红树林。

“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出台,近年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改革、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的推进,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不适应改革整体部署。”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肖远贵说。另一方面,实践中还存在群众生产生活、工程开发建设与红树林资源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对红树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

对此,2024年2月,条例的修改就被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修订草案,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3月27日,条例提请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并获得通过,将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及时修订条例,对于维护法治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十分必要,也将为更好发挥保护红树林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肖远贵说。

制度保障,全面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要对红树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必须依靠长效机制,以制度来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龙宪华说,“广西红树林湿地面积大、分布广,保护难度大,新修订的条例将通过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

据了解,条例修订后分为总则、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构建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科学规划体系;坚持严格管控、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方针。

在压实保护管理职责方面,条例强化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规定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行为的举报制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在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红树林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实时掌握红树林资源情况。同时,要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对自然保护地内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资源,由林业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保护。

针对外来物种防控制度,由于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对生物多样性以及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威胁日益凸显,条例依据湿地保护法规定禁止向红树林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要求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逐步清除对红树林造成损害的外来物种。

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红树林保护和开发利用

“如何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条例出台以来以及此次修订过程中各方广泛关注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尚明磊表示。

据介绍,条例以保护红树林资源、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为第一要务,在制定严格管控制度的基础上,统筹资源保护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兼顾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因工程建设、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随意采摘红树林果实、乱砍滥伐红树林树木、侵占红树林湿地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也是破坏红树林资源的突出问题。

因此,条例补充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的规定,并在红树林果实采摘、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占用红树林湿地等规定中统筹考虑保护和开发利用。

关于红树林果实采摘的规定是条例的一项特色条款。对位于不同区域的红树林果实采摘提出区别化要求,允许在不破坏红树林资源等前提下按照规定采摘,充分尊重广西部分群众采摘、食用白骨壤果实的习惯,有效避免了部分地区对红树林资源开发利用予以“一刀切”禁止的情况。

此外,条例还明确可申请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的条件,将“种苗繁育”“更新抚育”“防灾减灾”等纳入可申请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的情形范围,解决各地在种苗繁育以及在海堤维护等防灾减灾项目实施时对红树林缺乏明确处理依据的问题。

“这些都是对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补充和细化,使采摘红树林果实、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和占用红树林湿地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更具有操作性。”龙宪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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