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创始人
2025-04-03 02:27:5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25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440,000元浦发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98,599股,占浦发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3%。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5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浦发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9,998,560,000元,占浦发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71%。

● 本季度转股情况: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共有9,000元浦发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转股股数为694股。

一、浦发转债的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7号)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浦发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500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47号文同意,公司500亿元可转债于2019年11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浦发转债”,债券代码“110059”。

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浦发转债自2020年5月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因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发放了2023年年度普通股现金股利,转股价格由13.24元/股调整为12.92元/股,即目前转股价格为12.92元/股。

二、浦发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440,000元浦发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98,599股,占浦发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3%。其中,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共有9,000元浦发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转股股数为694股。

截至2025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浦发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9,998,560,000元,占浦发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71%。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董监事会办公室(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联系电话:021-63611226

联系传真:021-63230807

邮政编码:200002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浦发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38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7号)核准,浦发银行于2019年10月公开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91,23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63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2019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浦发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联席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前次提交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联席保荐机构对浦发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联席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联席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5年3月2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对公司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联席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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