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云南白药”牙膏作为牙膏界的“金字招牌”,凭借独特的包装和卓越的品质,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国民品牌。然而,“牙膏界”中不知何时冒出一号“李鬼”——“云南中药”牙膏,频频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调结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云南中药”牙膏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化妆品等业务的大型上市公司,其“云南白药”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白药”牙膏作为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明星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早在2018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云南中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商标详情
2024年3月,云南白药集团公司发现,灌云县某超市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的“云南中药”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其“云南白药”商标高度近似,认为其有“搭便车”恶意,系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停止销售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连云港市灌云县某超市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某超市作为商品销售方,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依法不能免责。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云南白药集团公司最终与某超市达成调解协议。某超市经营者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承诺立即停止销售和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表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自愿赔偿人民币3万元。
法官提醒:商标作为企业的“商业身份证”,不仅是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更承载着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的信任。“搭便车”不可取,唯有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销售者在经营中须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严格核查进货渠道并留存完整凭证,切莫因“无心之失”卷入侵权漩涡。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亦应“火眼金睛”,仔细甄别商标标识与产品信息,避免误购假冒产品损害合法权益。
通讯员 张春红 卞笑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