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
案情回顾
年逾六旬的张大妈乘坐高铁抵达火车站。出站时夜幕已降临,当她行至车站广场交通枢纽站某侧楼梯处,正欲抬腿踏上平台,不料右腿抬起高度不够,不慎被绊倒,整个人从平台处摔落至楼梯底部,头部着地受伤。事发当时,案涉平台旁的照明设备并未开启,而稍远处其他照明设备均正常运行。经了解,平台所涉工程于2008年竣工验收,自2009年正式投入使用至今。大地枢纽公司(化名)是该车站经营管理单位,张大妈认为是平台照明设备未开启存在安全隐患致其受伤,于是起诉要求大地枢纽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发情况及现场勘验情况,最终判决张大妈和公司各承担85%和15%的责任。
法律提示
乘坐高铁、民航等公共交通出行的乘客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在进出站、换乘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到底是乘客自身之过,还是车站管理之责?车站及相关单位应尽到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依据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民法典采用了概括列举式规定,既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比如宾馆、餐厅、商场等,又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比如本案中的车站以及机场、码头等大型交通枢纽、体育场馆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等方面予以判断。
本案中,经现场勘验发现,大地枢纽公司在事发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案涉平台旁的照明设施未能正常运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大妈对路况的判断。作为车站的经营管理者,大地枢纽公司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判令其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张大妈自身也存在疏忽,行走时未留意脚下路况,对损害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营造安全高效的交通枢纽环境,切实维护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安全,法官建议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应不断推进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与日常维护工作。实践中不难发现,一方面,部分建筑设施虽说符合竣工验收时的规范标准,可随着时间推移,规范标准不断更新升级,其中部分设施可能无法满足最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日常使用损耗,照明、排水、电梯、空调通风等设备设施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鉴于此,为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维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相关管理单位应不断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持续强化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力度。与此同时,还应加大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出行的引导与提醒力度,特别是在运力高峰和人员密集节点,针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特定区域,通过增设安全提示牌、加强分流疏导等措施,及时提醒乘客小心谨慎通行。
出行人员尤其是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务必要强化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特定区域,务必严格遵守引导标识,留心观察脚下路况,做到谨慎慢行。对于腿脚不便的高龄老人,最好在家人的陪护下谨慎出行,确保万无一失。(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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