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唐山客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新修订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为避免食物浪费,规定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
创设预包装食品“消费保存期”制度,可谓新食品安全国标的一大亮点。“消费保存期”关照了一些消费者食用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需求,切中了消费者延食消费的疑点,有助于引导消费者把握好合理消费、安全消费的尺度。
很多人以为,食品保质期就是食品安全期,一旦过了保质期,食品就变质了,不能再吃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食品保质期基于最严格的安全标准以及最佳口味、营养等因素确定的,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在合适的贮存环境中,即使某种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也并不必然等于它变质了、不能再吃了。如果食品超期时间不长,其口味可能变差,营养有所流失,但在安全方面仍然是达标的,仍然可以食用。食品“消费保存期”,就是食品最后可以食用的日期,它通常要长于食品保质期。
创设食品“消费保存期”,并不是鼓励人们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是另有深意。在“消费保存期”阙如的情况下,消费者既不知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还有一小段安全食用期,也不知道安全食用期的准确长度和最后截止日期。如此,消费者就可能出现两种对立化选择:一种是看见食品超过保质期就立即丢掉,另一种是跟着感觉走,抱着盲目、侥幸心理乱吃超期食品。
所以,创设食品“消费保存期”的用意,是给部分消费者食用超期食品提供清晰的信息指引,刻画一条醒目的安全红线。一些消费者有吃超期食品的习惯或需求,如果稀里糊涂地乱吃,就很容易吃出问题;有了“消费保存期”,就满足了消费者的延食知情权,让人们在处理或食用超期食品时心中有数,既可有效节约食物,又可有效规避风险。
其实,不少国家都在给预包装食品设定“最佳口味期”或“最佳食用期”的基础上,同时以“一般食用期”“消费期”等形式设定了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新设“消费保存期”制度,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也符合食品安全保护要求和消费理性,符合一些人的延食消费习惯。
当然,消费者不能因为有了“消费保存期”而放松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警惕和防范,还是应该养成健康消费的习惯,尽量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