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601658.SH、1658.HK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权益变动性质: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邮储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批复后方可正式实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机构代码:00001318-6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编:1008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财政部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按照工作安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工作正在统筹推进中,目前正按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巩固提升大型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作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出资,认购邮储银行向其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增加至15.5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计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邮储银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认购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8,604,420,886股,占邮储银行发行后总股本的15.54%,拟认购金额为11,757,994.0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邮储银行资本公积。
若邮储银行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数量及占邮储银行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邮储银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邮储银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经邮储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的交易价款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25年3月30日,邮储银行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批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邮储银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除承销和买卖财政部发行的投资类证券,邮储银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邮储银行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邮储银行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及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以及上交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要负责人:蓝佛安
签署日期:2025年3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要负责人:蓝佛安
签署日期:202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合同签署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2025年3月30日,本行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分别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股份认购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股份认购协议》中相同的含义。具体情况如下:
二、 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国移动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移动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的电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中国船舶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船舶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主要从事海军装备、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装备研发生产相关业务,是中国船舶行业中位居世界500强的企业之一。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 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30日,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与本行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认购
1.1 认购价格
1.1.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1.1.2 若发行人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1.1.3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1.2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1.3 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二)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2.1 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2 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2.3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3.1 认购人承诺并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2 认购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3.3 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4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协议成立与生效
5.1 本协议经发行人及认购人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款、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保密义务条款、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条款、通知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5.1.1 认购人经其内部决策及其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如有)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5.1.2 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含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5.1.3 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应由其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
5.1.4 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5.1.5 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6.2 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七)协议的修改、变更、终止
7.1 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2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7.2.1 根据本次发行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
7.2.2 有权的审核机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
7.2.3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终止本协议;
7.2.4 因本协议生效条件之任一未成就,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7.2.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7.3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修改的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4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7.5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7.6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