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游账号交易的技术实质是数据变更的视角观察本案,应将赵某的行为评价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体理由如下:
从赵某行为的本质剖析。赵某的行为涉及两个关键环节:一是转让手游账号给王某;二是随后通过非法手段恶意找回账号并再次转让。首先,手游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虽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在特定游戏环境内具有明确的价值和使用功能,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赵某初次转让账号的行为是合法处分,但后续行为却彻底改变了这一性质。
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赵某的行为并未直接侵入上述特定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但其通过向客服申诉、恶意找回等不法手段,实质上是对游戏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侵犯了游戏运营商对数据的管理权以及被转让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民事违约的考量。将赵某的行为仅视为民事违约行为,忽略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民事违约主要侧重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然而,赵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与王某之间的相关约定,更重要的是,他通过欺骗和非法技术手段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损害了游戏运营商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考虑到手游账号的实际价值达7000元,远超交易价格,赵某的行为涉嫌诈骗。所以应当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