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监罚〔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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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25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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