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兵
本报讯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细则》指出,“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药学服务的药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负责人。
《实施细则》强调,相关人员需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关代码,并作出服务承诺后,方可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同时,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中登记备案、服务承诺等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并依据记分情况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
记分档次
《实施细则》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的性质和认定的责任程度,将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
对主动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从轻记分或减轻一档记分;对教唆或强迫他人违法违规,或者存在主观故意、拒不配合、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从重记分或加重一档记分。
累计记分制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记分结果的应用。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采用累计记分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记分上限为12分,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学习医保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等。